如仅限于屠戮功臣,朱元璋不过是“狡兔死走狗烹,飞鸟尽良弓藏”这古老帝王术的热情摹仿者,尽管也许下手最狠、做得最绝,但终归无所创造。
不,他当然有所创造。
他提供了这样的认识:帝权危机,要从体制上解决。否则,除掉一茬人还会有第二茬、第三茬人冒出来。这是他按照老办法,杀了又杀之后所悟出的道理。由此中国的帝权,更上层楼。我们来看有哪些具体表现:
(一)夺政权于丞相。洪武十三年诛胡惟庸,朱元璋颁诏,正式废除相制,“设五府、六部、都察院、通政司、大理寺等衙门,分理天下庶务,事皆朝廷总之。”以后,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内阁制;内阁除照旨票拟外,有建议权,无决策权,一切决策皆出中旨。此为亘古以来之所无。
(二)夺军权于将领。“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,调卫所军领之,既旋则将上所佩印,官军各回卫所。”所有军队直属皇帝,一兵一卒只有皇帝可以调动;将领与部队脱钩,接受军事任务后才派至所部行使临时指挥权,战事毕,将领交还绶印、部队各回卫所。这是对唐宋经验的继承和发展,唐宋两朝,军权收归中央,“然其职官,内而枢密,外而阃帅州军,犹文武参用”,文职重臣外出领军,为全权性质,可直接带兵,亦即文臣临时变身将军,故曰“文武参用”。而明代进一步设计出文武“截然不相出入”的兵制:
<small>文臣之督抚,虽与军事而专任节制,与兵士离而不属。是故涖军者不得计饷,计饷者不得涖军;节制者不得操兵,操兵者不得节制。方自以犬牙交制,使其势不可叛。</small>
(三)册封亲王,屏藩帝室。夺政权于丞相、夺军权于将领,一切军政大权皆归皇帝,这过于集中的权力势必伴随管理上的难题,而朱元璋想到的解决办法,就是让血亲诸王充当中间环节,“上卫国家,下安生民”,在他看来只要权力不落在朱姓之外就靠得住。因此,他准许诸王有自己的武装,甚至,“如本国是要塞之地,遇有警急,其守镇兵、护卫兵并从王调遣。”朱元璋认为,绝对的帝权加上有力的藩屏,可为皇图永固的基础。
(四)恐怖统治。密探横行、鹰犬遍布,是极权政治的典型症候。朱元璋首创一种特务机关——锦衣卫,《明史》评其曰“不丽于法”。在法律的框架内,明代司法机构本来已经完备:刑部掌天下刑名,为最高司法机关;都察院负责纠查弹劾官吏;大理寺主管冤错案的平反——以上所谓“三法司”之外,再加上通政司,接纳四方陈言、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。然而,出于极权政治需要,朱元璋另外设立了凌驾于法律之外、纯粹听命于皇帝并由皇帝本人掌握的特务组织锦衣卫。这是由皇家豢养的鹰犬,专事刺探、侦缉、告密,并且可以绕开法律直接抓人、秘密刑讯直至将人处死。洪武二十年,朱元璋发现锦衣卫“多非法凌虐”的弊端,有害于国家正常法制,命罢锦衣卫。但是,这种东西其实与极权政治与生俱来,是罢不掉的。所以到了篡权者朱棣手中,极权的渴望与恐惧愈益增长,乃父开创的恐怖统治思路也就更加发扬光大,不单锦衣卫被恢复,又从中分出北镇抚司,另新设由内监执掌的东厂;以后,成化朝再增西厂,正德朝再增内厂——于是,特务机关叠床架屋,逻卒刺事四方,专以酷虐钳中外,朝野相顾不自保,告密之风未尝息也,明代中国成了不折不扣的“警察国家”。
曩往论明代政治体制,沿用“中央集权”术语,相当不确切。就其涵义,“中央集权”当与“地方分权”互为对应;中国从东周“礼崩乐坏”至战国“诸侯并立”,再至秦一统天下,灭六国而代以郡县制,这结局可以表为“中央集权”。嬴政自命“始皇帝”,意思就是帝权——一种新型权力——自他手上而得创始;它有别于周代的王权,取消了相对独立的地方权力,而将“天下”完全纳入中央政权秩序。秦制,汉承继之,并加以完善。所以,自秦汉以来中国进入了帝权制,抑或中央集权制——这两个说法乃同一回事。然而,这种体制到朱元璋时代分明达到了一个新层次,如果仍用中央集权来表述,不仅不准确,简直也抹煞了历史颇具实质性的变异。只要我们仔细分辨,就应认识到对明帝国而言,更合适的字眼不是“中央集权”,而是“君主极权”;前者意味着“一切权力归中央”,后者意味着“一切权力归君主”,显非可同日而语者。